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哪些特征

2023年12月17日20:44:37禁毒知识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哪些特征已关闭评论

新精神活性物质分布图

上图为根据化学机构为新型活性物质进行分类。

新精神活性物质这个名词的由来不是我国本土出现的,而是国外流出的。有人把这些物质定义为策划药,指的是完全是人工合成的毒品,也称之为第三代毒品。但这也并非严格来说的准确,为什么呢?比如冰毒,我们肯定不会认为它是策划药,但冰毒也是可以人工合成的。当然,说这些意义不大,类似咬文嚼字,没有任何作用。

所以,我们只要记住,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两大特征,第一就是人工化学合成的,第二就是对人的大脑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毒品,就足够了。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的新型活性物质已接近千种,并且是已被发现的,里面有一部分被各国定义为毒品,其中就包括了合成大麻素。下面是一篇对新型活性物质的详细介绍,感谢研究人员为我国的禁毒事业所做的贡献。

无论以后还会出现哪些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都是可以用设备检测出来的,就好比我李云齐合作的几家检测机构,都可以测出。

下文是我摘录了文章《新精神活性物质发展与管制综述》,中国法医学杂志2021,供朋友们参考:

近年来,中国对毒品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将目光转向违法成本低、市场广阔的新精神活性物质,“0号胶囊”“犀牛液”“聪明药”“改良K粉”“娜塔莎”等新型毒品在国内出现并传播。我国于2015年制定行政规章通过附表的形式对其进行列管,但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问题仍然比较严峻。其诱发的过量致死、恶性暴力、“毒驾”等案件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研究。

新精神活性物质简史
新精神活性物质最初并未受到毒品立法的管制,因此在欧美市场上曾大量公开销售。随着管制的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充分利用日益增长的制造能力以及全球化的贸易促进犯罪手段隐蔽化发展,从“街头”转向“网络”。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也不断增多,其滥用现象给全球的公共健康造成了重大的威胁,类阿片新型精神活性物质在北美导致了过量死亡事件,在2018年美国登记的67367例过量死亡中,有三分之二的死亡原因涉及芬太尼。中亚和俄罗斯兴奋剂市场日渐兴旺,甲基苯丙胺和各种卡西酮,包括甲氧麻黄酮和α-吡咯烷基苯戊酮在俄罗斯毒品市场上随处可见,制造各种非法药物的秘密加工点数量也急剧上升。自2014年甲基苯丙胺开始在阿富汗出现,其在市场上急剧增加,每年的缉获量也在增加,仅2019年上半年的缉获量就有657公斤。在西非、非洲中部和北非也正在遭受曲马多的滥用危机。

“新”并不是表示新发明的物质,很多物质是在多年前合成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自1929年首次生产甲氧麻黄酮以来,为规避监管而制造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就不断出现。在19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苯乙胺类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如2,5-二甲氧基-4-甲基苯丙胺)。随着1991年的PIHKAL这本书的出版,苯丙胺及其侧链衍生物得到快速发展。与苯乙胺同时出现的还有色胺衍生物,因其具有强烈的致幻特性和不受管制的地位而备受欢迎。随着PIHKAL时代的消亡,哌嗪衍生物得到迅速发展。哌嗪衍生物于19世纪90年代出现在美国,于2004年左右到达欧洲,直到2007年才受到欧盟范围的管制。2000年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在世界范围内急剧增加,2018年底,119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报告发现891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而到2019年底,世界上120个国家和地区报告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就达到了950多种。

新精神活性物质还在增加,甚至在以我们难以估计的数量和速度出现。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已存在的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甚至国家批准上市的具有精神活性的药品,它们在研发、实验室试验、临床试验过程中,会产生很多中间体,这些中间体有可能被人利用流入社会,被人滥用而成为新精神活性物质。这是需要警惕的一种现象。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概念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概念在早期的学术研究上被称为“设计药”,也有称之为“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1997年欧盟委员会将其界定为新合成药物,2005年欧盟委员会在2005/387/JHA号决定中采用“新精神性物质”的概念,此后也一直沿用这一概念)。目前有学者将其界定为“第三代毒品”并不严谨,因为对于世界上950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我国进行列管了170种,列管范围之外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不能称为“毒品”。另外新精神活性物质不仅包括合成大麻素、合成卡西酮等人工合成的类别,还包括一些卡痛叶、恰特草、鼠尾草等的植物源类物质,这些并未经过人为的策划,因此新精神活性物质与“策划药”亦不能等同。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征
(1)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多,合成简单、更迭速度快。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监管、获取更大的利益,就会不断进行升级,对列入管制药物的化学结构进行修饰而推出与管制毒品相同或相似药理作用的新物质。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报告,到2019年底,全球已报告950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

(2)新精神活性物质隐蔽性强。其“新”就在
于对管制物质的分子结构进行修饰,逃避法律监管,然后披着“合法”外衣,以彩虹烟、开心水、电子烟、功能饮料等各种各样的包装和噱头流入市场,蒙蔽不知情的消费者。

(3)新精神活性物质危害性强。新精神活性物
质的理化性质与毒品相似,具有强烈的致幻性、兴奋性和麻醉性,其危害性甚至远超传统毒品,严重危害着社会秩序和人类健康。例如最新出现的一种致幻剂25C-NBOMe,人体摄入后会出现心动过速、呼吸急促、瞳孔扩张、体温升高等症状,甚至会导致死亡,研究表明其神经毒性是甲基苯丙胺的50倍。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分类
目前主要是从药理作用和化学结构两方面进行分类。根据药理学作用可以分为兴奋剂、阿片类药物、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身心分离剂、经典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7类。根据其化学结构可分为合成大麻素、合成卡西酮类、苯乙胺类、色胺类、氨基茚满类、哌嗪类、苯环利啶类、植物类及其他物质9大类。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分类方式仅仅是针对已列管物质的分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不断增加,难以完全归纳为上述的分类之中,在此主要从化学结构分类简要介绍新精神活性物质。

联合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
目前,联合国以《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三大公约为框架构建了国际毒品管制体系,以附表的形式规定了管制毒品的具体范围和种类。此外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于2013年启动了早期预警咨询项目用于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平台,为各国及时提供最新动态,以制定有效的禁毒策略和管控方案,并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在2019年设立了快速禁止危险物质(网格)方案,其包括离子项目事件通信系统、全球阿片类药物项目、公私伙伴关系项目三个子系统,旨在及时收集和共享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生产、贩运、走私的相关情报,从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但没有专门管控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规范。

欧盟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
欧盟于1993年成立欧洲毒品和毒瘾检测中心,欧洲毒品和毒瘾检测中心于1997年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预警系统,2018年完善该系统形成了预警、风险评估和管控三步法律框架思想。通过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交流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信息,汇总形成报告,实现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监测和预警,为刑警组织调查取证、打击犯罪提供支持。截至2018年底,欧洲新精神活性物质预警系统已监测730余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其取得的成绩受到了联合国的认可和肯定。

美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
美国为了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在法律管制层面建立了临时列管、附表列管和类似物列管三者结合的较为系统的毒品管制制度。1970年美国颁布了《管制物质法》,首次根据不同物质的危害性和滥用性将新精神物质分为5个附表,并确立了5个附表的具体标准。同时在附表列管程序后又制定了临时列管的方式。即无须考虑附表管制的正常程序,对可能造成“紧急”情况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实行临时性的管制措施。临时管制有效期为1年,要在1年内按照一般程序的要求考察决定是否将该物质列入正式管制。美国在1986年修订了《类似物管制法案》,该法案规定若其化学结构或效果于列入附表Ⅰ或附表Ⅱ的物质实质相似,则可以将其视为“管制类似物”参照附表Ⅰ中的管制毒品进行处罚。

英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
英国将许多新精神活性物质纳入了《1971年毒品滥用法案》的管控范围内,在2011年英国又设立了临时列管程序,规定根据预警信息禁止进口新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对其实施12个月的临时管制,在此期间专家委员会将对其危害性、成瘾性等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需要正式管制。2016年,英国采用平行立法的方式颁布了《精神物质法案》,该法案笼统地设定“精神物质”这一概念,管制范围扩张到不受《药物滥用法》管制或在其他方面豁免的所有精神活性物质。全面禁令可以迅速减少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进出口量,但也有可能阻碍某些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药用价值。

新西兰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
2013年新西兰国会通过了《精神物质法案》,该法案要求精神活性产品在合法销售前须经一个全国性的监管机构核准,制造商、进口商承担证明其产品具有较低的危害风险的责任,如果该物质被评估为较低的风险,则可以在新西兰出售。此前政府必须确定损害程度,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以应对制造商和进口商,而这种上市前批准制度实质上将逆转了政府的举证责任。并且根
据该法案,所有未经批准的,新的或现有的新精神活性物质都将会被认为违法。

澳大利亚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
澳大利亚是采用“骨架管制”的典型(GenericControl),其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范围更宽,其并没有明确提及某一特定的管制物质,而是对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一个简单概括,只要该物质对生理方面产生影响或具有成瘾性即可作为精神活性物质,将受到严格的进口管制。另外将刑法、药品监管和消费者法相结合,采用多种法律法规政策,来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制。2005年,澳大利亚将类似物立法引入了刑法,这意味着对已管制物质的相关刑事责罚可自动适用于毒品类似物(theDrugAnalogue)。

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
我国从2001年起就开始探索氯胺酮的管制,自2013年以来,随着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爆发,我国加快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的探索,目前我国已形成列举法与快速程序结合、药用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互补、单一品种列举与类似物管制一体化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单行立法管制制度。2015年我国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并采用附表的方式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列管。截至2019年12月,我国共列管了170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整类芬太尼类物质,比起全球报告的950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我国所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2019年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又联合发布《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该公告突破了我国现有毒品立法管制制度,借鉴域外类似物管制模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入《增补目录》管理,为非药用类芬太尼类物质的管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此外,为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相继出台各种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相继印发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折算表,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法律基础。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指出其中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可以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彻底解决了折算表印发滞后而导致的“有罪无罚”现象,有效的打击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问题。

在全球化和科技化的推动下,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流入市场,并给公共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世界各国不断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管控,我国虽然通过《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制,但实践中却暴露出不少问题,仍然存在着立法层级低,预警机制不健全等弊端,检验鉴定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若要有效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泛滥,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积极面对当前的不足,借鉴域外的经验,通过做好宣传教育、建立药物预警报告系统、完善列管程序、提高立法层级、联合国际组织等措施严厉管控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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